介绍了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的制订背景、适用范围、术语与定义、区域划分、时段划分、主要指标及其限值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特别规定等内容.该标准的表1、表2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可以简要地总结为: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国标GB 21900-2008的表3标准;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非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除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等6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 21900-2008的表2标准外,其他14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GB 21900-2008的表3标准;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执行GB 21900-2008的表2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区域新建项目标准.
参考文献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OL].http://www.gdep.gov.cn/hbbz/df/dt/201212/t20121203_ 132254.html,2015-07-27. |
[2]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OL].http://www.gdep.gov.cn/zwxx_1/zfgw/shbtwj/201404/t20140414_ 168952.htm1,2015-07-27. |
[3] | 王刚,张路路,尹倩婷,许冲.广东省电镀废水处理技术现状与达标分析[J].电镀与涂饰,2014(20):89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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